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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德律風行銷業者應留存下列資料: (一) 與該德律風行銷有關之告白、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

  公正會暗示,我國藉由電話行銷作為促進發賣手段之貿易行為由來已久,由於具有便利性及本錢上之優勢,輔以電腦語音買賣機制之技術逐漸成熟,透過德律風等遠距行銷生意業務體式格局利用日廣。

  4、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發話之目的、發話人、德律風行銷業者及其所代表之供應商品或服務之人。

惟倘使業者未能提供或交易相對人未能實時認知准確的交易資訊,則不准確之生意業務資訊將影響買賣相對人之買賣決定,往後常是以產生交易糾紛。

  三、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將發話人德律風號碼或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資料,顯示於受話人之領受設備。

最主要的是,還可以獲得保單後有權進行商品10天鑑賞....而那家電信業者啥都沒說,乃至沒說要多出幾許錢...就算是優惠搭送,也沒告知你其實只送前三個月之類.....所以,應當只算他們感受像是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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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話人:領受德律風行銷之人。

(二) 契約透過電話行銷成立時,德律風行銷進程之灌音記載,或系爭契約另以書面體例為之者,其書面契約。

該會爰在公正生意業務法規範規模以內,制定該處置原則,其重點有:1、適用範圍:該處置原則合用於事業涉及以德律風行銷體式格局,為從事推行商品或辦事之爭取交易機遇行為。

前項資料應留存最少六個月。

2、揭露資訊: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顯示其德律風號碼或其他身分資料之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定是不是願意受話;於通話之初應揭穿基本資料之奉告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定是不是繼續接受該通電話行銷。

(二) 關於采辦或使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前提。

3、保留紀錄: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保留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案牍及促銷資料,倘進而成立契約時,並應留存該德律風行銷進程之灌音紀錄或書面契約,以避免未來實務爭議與法律困擾。

(三) 關於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時間優惠價錢。

包羅不實陳說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數目;不實陳說關於購買或利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前提;不實陳說關於商品或辦事之限定時間優惠價錢;不實陳說關於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幹系;攀援慈善或公益舉止。

(四) 觸及贈獎活動之電話行銷,關於贈獎舉動以內容,以及贈獎舉動與德律風行銷標的之關連性。

並制止事業以煩擾方式一再從事德律風行銷。

(五) 涉及慈善或公益舉止之德律風行銷,關於慈善或公益活動之目的、捐助百分比。

5、法律結果:事業違背該處理原則相幹劃定且足以影響生意業務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允生意業務法第24條劃定之虞。

  7、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表明不肯接收德律風行銷後,再以煩擾之體式格局為商品或服務之推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94.7.21第715次委員會議經由過程94.8.1.公壹字第0940006162呼籲發布1、 為確保事業公正競爭,保護買賣秩序,有用處理事業以電話行銷體例,為足以影響買賣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相關案件,特擬訂來源根基則。

  8、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自本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本原則相幹劃定適當調劑。

  二、 來源根基則用詞界說以下: (一) 德律風行銷:指事業透過電話或其他近似之語音互動裝備,為從事推廣商品或服務爭奪生意業務機會之行為。

時代經過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查詢拜訪處置。

(二) 德律風行銷業者: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之事業。

  9、 事業違背第三點至第七點之劃定,且足以影響生意業務秩序者,將有違背公允買賣法第二十四條劃定之虞。

(三) 發話人:實際進行電話行銷之人。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正買賣委員會http://www.ftc.gov.tw/



您認為電話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合法" 的欺騙 ???我不這麼認為耶,我感覺電話行銷原本只是一項發賣東西是有些業者把這個工具用爛了罷了就像直銷也是一樣這類發賣模式自己是OK的不過你上面所舉的例子簡直很誇大大概是為了成交完全不擇手段了可是還是有良多公司照禮貌來的至於那些每個人城市接到的推銷德律風就是屬於B2C的這家公司就很特別,只幫其他公司做B2B電話行銷http://www.enspyre.com/htmlpages/service_telemarketing.htm算是增進商品資訊的交換吧!

一種行銷手法不要太過分,多一些資訊也蠻好的可是還是要本身可以或許分辨是不是可信喔~


是這家電信業者過於誇大而你提到一個重點了,對方並未確認你是誰?只是說你是某某吧?然後就行銷起來了(嚴厲來說,是直接告訴妳什麽時候到你家幫你申裝...引誘式的舊電話行銷法)真的很落伍其實,法條上細則都有規範;以保險來講,今朝金管會就會要求行銷者必須見告對方你是誰?員工編號之類(供給辨識)、成交時需聽到對方說同意加入、還有進程須確認成分、結尾需覆誦成交內容及日期金額等等。

四、羅列5項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違背公允交易法第24條態樣。

  6、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以積極欺瞞或消極藏匿以下買賣資訊之方式,爭取買賣機遇: (一)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數目。常識+ 相幹知識之一.......跟我想問的問題極度有關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403340中華電信的德律風行銷人員私行給我升級網路頻寬該怎麼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別怪我的標題......獲得過分 "聳動 "因為我不只一次有這樣的感受最少...銀行的電話行銷(像是優惠貸款)也是要親自簽合約......才能生效不像中華電信是直接拿契約......跟你在德律風中攀談只要獲得你的 "口頭 " 贊成(乃至沒有確認那個"接電話"者的身份)合約...居然這麼隨意馬虎地視為 "生效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些......我相信應當有很多人......有這一類的經驗問題來了(請最少回覆一題)(1) 您認為電話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正當" 的欺騙 ???理由為何???(2) 對於此類電話行銷的攻勢對處於 "相對弱勢" 的 消費者而言有什麼 防制 或 因應 之道 ???(3)關於此類問題的相幹司法條文有哪些 ???
德律風行銷 = ”正當” 的詐騙?(電信業/銀行/司法/其他)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3109777


若是有不適合的發文於本站,通知我,會盡快處置懲罰。

感謝唷~祝您順心!

德律風行銷



電話行銷 = ”合法” 的欺騙?電信業/銀行/司法/其他德律風行銷 感覺廠商有違背『行政院平正買賣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可以向行政院公平買賣委員會要求協助、投訴且舉發行政院公允生意業務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第715次委員會經過議定議經由過程,訂定「行政院公平買賣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該處置原則將作為事業觸及電話行銷而有足以影響買賣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正行為之具體規範,期使相幹業者知所行止,並作為該會往後審理案件之準據。


本文來自: http://blog.xuite.net/wadsfdf/wretch/119837722-%E9%9B%BB%E8%A9%B1%E8%A1%8C%E9%8A%B7+%3D+%E2%80%9D%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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